第一条 奖学金评定的对象与标准
1.凡纳入国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招生录取并已在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人文学院在校学生除毕业班的学生均可参加评定。
2.奖学金设为校级奖学金、院级奖学金和院单项奖学金:
类别 | 等级 | 标准(元/人/学期) | 比例 |
校级奖学金 | 优秀学生奖学金 | 800 | 3% |
院级奖学金 | 院奖学金 | 300 | 5% |
院单项奖学金 | 社会实践单项奖 | 100 | 15% |
文体活动单项奖 | 100 | ||
学习进步单项奖 | 100 |
第二条 校级奖学金
操行评定为优秀,综合素质测评在班级排名10%以上,且成绩排名在班级前5名。详见《常州纺院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三条 院级奖学金
操行评定为优秀,综合素质测评在班级排名15%以上,且成绩排名在班级前8名,学习无不及格,无违规违纪行为,修完本学期所规定的学分,择优奖励。
第四条 院单项奖学金
操行评定为优秀,学习成绩无不及格,综合素质测评在班级排名50%以上,无违规违纪行为,修完本学期所规定的学分,可参加单项奖评选。
1.社会实践单项奖:用于奖励积极组织或参加校、院级组织的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如暑期社会实践、大型学生活动等,工作积极,勇于创新,并取得一定成绩的学生。
2.文体活动单项奖:用于奖励积极参加院系或其他组织的各项活动,或在文艺、体育方面有一定的特长,并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
3.学习进步单项奖:用于奖励热爱所学专业,刻苦学习,成绩进步显着,本年度综合成绩排名在本年级本专业学生中进步大于20%的学生。
第五条 奖学金评定和发放的方法
1.每学期末以班级为单位评定一次。
2.评定程序:
(1)对照相应条件,自荐或推荐,班级讨论确定名单,班主任上报名单。
(2)院学工办审核确定,汇报名单,报学院审核。
(3)由学院造册,报学工处备案。
3.奖学金一学期一发放。
4.各项奖学金不可兼得。
5.同一学年内又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则荣誉兼得,奖励按最高额发放。
第六条 具有以下任一情形的学生不能获得奖学金
1.因违纪受到纪律处分(警告及以上处分),通报批评叁次以上者;
2.有违反社会公德行为;
3.经常旷课,且屡教不改者;
4.恶意拖欠学费,且没有还款计划者;
5.在测评结果公示后再缴纳学费者。
第七条 附则
1.对已获得奖励的学生,发现弄虚作假行为的,学院将撤销其荣誉称号,追缴已发奖学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2.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试行。
3.本办法解释权归人文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