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学费收缴管理,依法规范学费收缴行为,保障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工作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16年修订版)、《江苏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价费〔2006〕319号)、《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对于公办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14〕136号)及《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教育是非义务教育,学校依法依规收取学生学费,及时主动按时足额缴纳学费是高等学校学生应尽的义务。
第三条 学费收入是学校经费收入的重要来源,是学校事业发展的重要保证。各二级学院及相关责任部门要高度重视,增强学费收缴工作的责任感,积极组织,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学费收缴工作。
第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奖、助、贷、补、减、免等各类助学体系管理制度,执行学生先缴费后注册制度。
第五条 本管理办法所言“学费”指学校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明确要求学生在校学习所应缴纳的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学费均按学年度收取,并使用财政部监制的非税收入统一票据。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学费收缴工作由财务处、招就处、学工处、教务处、和各二级学院及国际学院共同负责;审计处和纪委办监察处是学费收缴的监督部门。
第六条 财务处是学生学费收缴管理的职能部门,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拟定学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物价部门审批,办理《收费许可证》;主要负责收费工作的统筹、指导、协调,以及学费的收取、查询、登记和管理等;学费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收支两条线”要求,及时将收取的款项上交省级财政专户。
第七条 招就处的主要职责:根据招生录取工作进度,及时提供准确的新生信息,包括录取学生的姓名、身份证号、学号、专业等,会同财务处与银行合作,为学生制作银行卡及使用须知,随录取通知书一并寄给学生。财务处按照确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通过学生收费系统生成收费应缴金额。
第八条 学工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牵头组织、指导各二级学院督促学生履行缴费义务。包括向二级学院下达学年学费收缴通知;审核助学贷款、学费减免、缓缴学费等手续;提供新生住宿分配、老生住宿变动情况表,学生缴费的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九条 教务处的主要职责是:及时向财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提供新生的班级、名单信息,加强学生学籍注册管理,及时告知学生学籍异动情况;负责与学生成绩管理相关的缴费管理措施落实。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的主要职责是:按照学校要求向学生及时宣传国家、学校的收费政策、制度,开展诚信教育,督促学生按时足额缴纳学费;收费单据的发放,告知学生学费收据妥善保存的重要性;学生情况的调查和反映。
第十一条 国际学院的主要职责是:及时向财务处提供准确的留学生新生信息,督促留学生按时足额缴纳学费,履行缴费义务。
第十二条 审计处及纪委办监察处是学费收缴管理工作的监督部门。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在规定的收费项目外擅自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或提高收费标准,违反规定者学校将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责任。
第三章 学费的收缴
第十三条 学校执行省、市物价局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制,由财务处在收费现场挂牌公示,接受监督。
第十四条 新生的缴费项目及缴费标准,由招就处在新生《入学须知》中列明,老生的缴费项目及缴费标准,由学工处在上学年结束时发放。
第十五条 学生必须在每学年开学后二周内及时、足额缴清各项费用,或办理助学贷款、缓缴学费手续。
第十六条 学生缴费方式
1.每学年开学前后15天和每月1日—5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学生提前将款项存入学院统一办理的银行卡,由财务处到时自动划卡收费。
2.为了方便学生交纳学费,提高效率,学生也可以通过缴费平台进行自主缴费。
第十七条 对学生学费的缴纳情况,相关学生管理人员可以通过学校高级财务管理平台(财务信息-学生收费)实时同步查询学生缴费情况,学生本人也可通过此平台查询个人缴费信息。
第十八条 学生注册按照“先缴费,后注册”的原则进行管理,对不及时足额缴费的学生,学校将不予注册。
第十九条 为保障学校收入及时、足额到位,杜绝恶意欠费现象,各二级学院对本单位学费收缴工作全面负责,学费收缴工作的完成情况将作为相关部门和人员年终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班级学生人数由学工处、教务处及财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在每年的12月15日之前共同审定。
截止当年12月15日,凡班级学费收缴率达到100%者,按照班级学生人数实行奖励,划入相关二级学院系部经费,(用于学费催缴责任人工作奖励)。
班级缴费率 | 奖励标准 |
100% | 20元/人 |
(二)截止当年12月15日,对收费工作组织不力、管理措施不到位、班级学费收缴率达不到学校要求的单位,按比例数额(见下表)扣减次年学生活动经费。
班级缴费率 | 扣减经费的金额按 相应本期欠款的比例 |
95%以下 | 1% |
第四章 缓、减、免的规定
第二十条 对确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能按时缴清学费的学生,可以申请缓缴学费。每学年上学期由学工处将贫困生库学生名单提供给财务处。学工部门应当通过帮助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发放助学金、安排学生勤工俭学、定期或不定期给予困难补助等方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学习和生活上的困难,保证他们不因经济困难而中断学业。学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五个月,并严格控制缓缴学生比例。对应届毕业生,原则上不允许缓缴学费。
第二十一条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申请减免学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对学生无故欠费的处理
(一)对于在规定的时间拒不清缴费用的学生,不予办理注册手续,不承认学籍,教务处不予登记学习成绩,不能参加毕业论文答辩,学校不提供毕业生推荐表,没有毕业资格;
(二)取消其评优、评奖资格。
第二十三条 减免、缓缴仅限于普通在校生的学费,进修生、委培生等成人教育学生的学杂费不得减免。
第五章 退 费
对于学生因故转(退)学费用的处理,学校严格按照江苏省物价局和江苏省教育厅联合发布的苏价费〔2006〕31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退费标准
(一)入学新生叁个月内因体检不合格退学的,退还全部学费、住宿费。
(二)学生因各种原因自行退学的:
1.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年十个半月计算,退学时间以学生正式提交书面退学申请获批日期计算。
2.当月15日以前(含15日)退学的,退还当月半个月的学费和住宿费;超过15日的,当月费用不予退还。
3.退学学生的代收费用在学生退学时一并结清。
(叁)学生受校纪处分被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不退还已收取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五条 退费审批程序
1.学生凭缴费单据及学生退学申请审批表到财务处办理退学结算手续;
2.财务处按规定核算退学学生应缴应退款项,多退少补,并打印退费凭单;
3.学生持退费凭单给学工处处长审核签字;
4.财务处进行退费支付。
第二十六条 学生因参军或患病等原因休学的,可以比照退学规定退还有关费用。休学期间不缴纳学费、住宿费等。休学期满复学后,按照随读年级相关专业的收费标准收取有关费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指所有各类在校生。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招就处、学工处、教务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久久男人天堂人爽人香蕉AV777学费收缴管理暂行办法》(常纺院内字〔2006〕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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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3日